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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小到大我就是個視""為無物的呆灣郎,所謂"情、理、法"咩,要不就是法理不外人情說,我們善良老百姓一不犯規,二不犯法,法院傳票這種鬼東西只在台灣霹靂火、家和萬事興裡的道具,見都不曾見過....ㄟ,不過押,人就不能鐵齒,今年就沒由來的收到了兩張傳票,就像天下掉下來的...狗屎~

 

話說,本倫是個身體力行環保節能的好公民,堅持不開車不騎歐都賣(好啦,我承認是老公怕我被撞死,簽呈不批),所以只要是台北市區移動,都騎自行車。某次下班時段,經過某段八線道大馬路時,心存僥倖的搶黃燈,沒想到一整排機車,燈號一變就第一時間萬箭齊發的直衝我而來。說時遲那時快,前後排十多輛機車的緊急煞車造成了某位騎士夾在中間就這樣受傷了!

 

騎士的傷勢主要是小腿皮肉傷,醫師診斷書說不會影響行走,不過騎士還是非常氣憤的告我過失傷害,堅持求償一個月無法工作的損失(他可能是口足畫家吧? 我猜...),調解委員也力勸我應該妥協認賠(台北市政府的公派調解員喔!完全沒有平衡協調,只想我趕快賠錢了事,還舉了一大堆實例說如果其是告上法院,我鐵定要賠更多)。我同意在合理範圍內賠償,無奈騎士及委員大人一直不斷軟硬兼施的要求我立即簽下5萬元賠償的和解書,我當下就鐵了心不簽,不過還是用非常弱勢的姿態說明無法同意調解的原因。回家立刻上網查了一堆案例,還問了幾位市府的公設律師的意見,綜和大家的意見後,整理出一套忠於事實但對我較有利的說法,也非常配合的出席了兩次聽證會,前後說詞統一的回答不同法官訊問,就這樣搞了半年,收到一張不起訴通知。

 

沒想到,好不容易擺脫了前一樁烏龍事件,又在某個周末開老公的車帶孩子去上課時,前方一名機車騎士突然間啟動往路中間行駛,我嘴裡才喊著:有沒有搞錯呀!怎麼不看後面!就突然聽到""的一聲,嚇得我趕緊煞車,下車一看,是一位小姐倒在地上,我幫她把車子扶起,問:有沒有怎樣?需不需要去醫院阿?她沒說話搖了搖頭,我一心趕著上課,想說既然沒事就好,上了車就離開現場了。沒想到隔了幾天,接到某分局通知:妳知不知道有人告你肇事逃逸阿?這是刑事案件的公共危險罪喔,麻煩妳來分局做個筆錄。蝦米!本倫一輩子安份守己,居然有一天會被刑事警察約談,簡直冷汗直流....

 

到了局裡,警察一見我,劈里啪啦的抱怨:不是我要說,那位小姐來報案態度超惡劣,而且我看她傷勢也沒多嚴重,說得好像被撞到半身不遂一樣,超誇張!說著說著,還把對方的筆錄給我看,讓我瞥見一句關鍵句:那位車主下車察看並將我扶起....(不懂這人的邏輯?不是要告我逃逸嗎? ) 就這樣,重複之前的過程,又是出庭...調解...交通事故鑑定庭....每次出庭,我都表示:雖然錯不在我,還是希望雙方能在合理的範圍內和解,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無奈人家就是不領情,還自願要付交通事故鑑定費,告到底就對了。差不多也是半年,昨天終於收到交通事故鑑定報告:肇事責任在於機車起駛未讓行進車輛先行,判定我無肇事責任。

 

經過兩次事件,心裡不無感慨

1. 因為媒體的炒作,讓現代人覺得小事變大事就有利可圖,有機會能告上法院絕不浪費機會。所以往後發生事故,能現場解決的,應該要當場跟對方立即達成共識一次解決,杜絕後續情緒的發酵,真的讓小事變大事。

 

2. 經過兩次調解委員的調解,我發現市府找的委員都非專業人士,也沒有充足的法律常識,對於調解糾紛的幫助實在不大;公設的律師則是良莠不齊,有利的勝訴條件還是要靠自己去釐清。

 

3. 遇到鳥事,就耐心面對,找出對自己有利的關鍵點,定調所有的事情經過及細節,無論面對那個單位,態度良好、說法一致,尤其要一直強調希望能私下和解,我發現無論事警察或法官,對這種動不動就要動用司法資源的人非常反感,就比較會站在你這邊了!

 

雖然有點小小心得,還是希望這樣的經驗就到此為止吧,官司未了的心情還是挺鬱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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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nhsu0124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